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救字第70號
聲 請 人 王德煌
代 理 人 鄭天晴律師
相 對 人 陳進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 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(本院112年 度中簡字第4201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,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,此據聲請人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 ,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故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