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5555號
TCEV,112,中小,5555,2024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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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中小字第555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
周煥
被 告 張宇媜即張淑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,552元,及其中新臺幣36,274元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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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