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5337號
TCEV,112,中小,5337,202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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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中小字第533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詹卉君
張慧如
被 告 莊大緯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
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8,390元,及其中49,084元 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 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;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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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