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小字第5163號
上 訴 人 陳依寀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0 樓之0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鈞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,35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