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5132號
TCEV,112,中小,5132,2024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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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小字第513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


被 告 梁元瑋即梁蒼杰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8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華鵲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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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