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132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梁元瑋即梁蒼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8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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