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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5016號
TCEV,112,中小,5016,2024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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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中小字第5016號
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訴訟代理人 柳怡菁
楊 翊
被 告 柯韋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151 元,其中新臺幣24,626 元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餘新臺幣7,525元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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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