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小字第4977號
原 告 徐瑞翌
被 告 邱皓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具狀撤 回起訴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