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話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4902號
TCEV,112,中小,4902,2024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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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中小字第4902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尚宗平
被 告 曹桔榤曹維宗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005元,及其中新臺幣2,804元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,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起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惟被告嗣未 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積欠電信費新臺幣(下同)2,804元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7,201元,合計10,005元,嗣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1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 讓與原告,惟經一再催討,均置之不理等事實,業據提出電 信費帳單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、債權讓 與暨強制執行(預告)通知函等件為證。被告則已於相當期 日受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其他書 狀爭執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原告本電信服務使用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、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

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書 記 官 華鵲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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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