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4683號
TCEV,112,中小,4683,2024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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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中小字第468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

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
被 告 張哲雄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
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54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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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