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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4292號
TCEV,112,中小,4292,202401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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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小字第4292號
上 訴 人 李泓毅
訴訟代理人 李家福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
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依
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)
,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。
如未補正上開事項,依上訴人上訴狀之記載,係請求依每坪新
臺幣15元計算上訴人應繳之管理費,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9,220元{原判決金額94,000-00000【(15元*65
.83坪)*3*12】=59220},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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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