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2年度,4220號
TCEV,112,中小,4220,20240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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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小字第42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遠望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雯璟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,640元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
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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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