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3289號
TCEV,111,中簡,3289,2024011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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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林資深楊卿雲之繼承人

林資傑楊卿雲之繼承人

林資盛楊卿雲之繼承人

林資政楊卿雲之繼承人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日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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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