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小字,112年度,524號
LTEV,112,羅小,524,2024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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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羅小字第524號
原 告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
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
被 告 李志亮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112年1
2月11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㈠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
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家麟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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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