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刑事),竹北簡附民字,112年度,18號
CPEM,112,竹北簡附民,18,2024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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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8號
原 告 A女(代號C112003)


B女(代號C112002)

被 告 陳冠勳
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祕密案件(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7號)
,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
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
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
法 官 王子謙
法 官 王怡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彭筠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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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