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2號
KMDV,113,司促,92,202401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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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許慈恩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4,023元,及其中本
金36,069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,共
計欠費44,023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及其中36,069元
部份,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。
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
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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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