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2年度,18號
KMDM,112,金訴,18,2024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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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
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卓世仁
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
行調查之處,爰定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整,在本院
第2法庭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鴻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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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