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世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定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整,在本院第2法庭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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