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3年度,12號
CCEV,113,潮補,12,2024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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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號
原 告 曾建樞
法定代理人 曾馨慧
訴訟代理人 曾惠瑩
被 告 鍾安迪
訴訟代理人 鍾松茂
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5,068元【計算式:
占用面積(7.86+4.65)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6,800元/平方公尺=8
5,06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並命原告提出曾馨慧
其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資料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,逾期不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對於繳
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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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