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3年度,8號
CCEV,113,潮簡,8,20240110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8號
原 告 林程翔


被 告 朱奕安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 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在卷足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洪雅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