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簡字第7號原 告 黃麗暹被 告 謝伊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有尚需調查事證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兩造應遵期到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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