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3年度,30號
SDEV,113,沙簡,30,2024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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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簡字第30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




被 告 明鼎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洪源隆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 0元,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;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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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鼎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