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12年度,200號
SDEV,112,沙補,200,2024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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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沙補字第200號
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玲瑄

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鄭台生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
,8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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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