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等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小字,112年度,918號
SDEV,112,沙小,918,20240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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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沙小字第918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劉蓮雲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日新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魏蘇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
,1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

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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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