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沙簡字第41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景瑞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1765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景瑞犯強制罪,累犯,處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 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0 4條第1項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。
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許采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04條第1項: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