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3年度,52號
CDEV,113,橋補,52,2024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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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52號
原 告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志濱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鑫開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8,05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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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琳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