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梯專案基金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更一字,112年度,1號
CDEV,112,橋小更一,1,20240130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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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更一字第1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李玉英

訴訟代理人 黃舜挺
陳永紳陳伯東



訴訟代理人 陳向罡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梯專案基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
19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,免徵裁判費;原法院或審判 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中段、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橋小更一字第1號判決不服, 提起上訴,經本院於113年1月19日以112年度橋小更一字第1 號裁定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。然查,該事件係發回更審後再 行上訴事件,自毋庸再繳納上訴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橋頭簡易庭法   官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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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