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補字第48號
原 告 王俊誠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學緯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
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