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定金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2年度,761號
TYEV,112,桃補,761,2024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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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補字第761號
原 告 深奧幽玄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游捷
上列原告與被告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
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,視為
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6,5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扣除前已納500元,尚應補繳2,26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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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深奧幽玄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玄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