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袋地通行權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補字,113年度,4號
SYEV,113,營補,4,2024013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補字第4號
原 告 王芃茜
王雯
王茲嬅

前列3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
被 告 王文貴

訴訟代理人 王哲
王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
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
有人方面,為其所有權之擴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
因而受限制,參照民事訴訟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,鄰地通行權
訴訟標的之價額,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
鄰地「所增價額」為準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
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所共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 000
○000○000地號3筆土地,因通行鄰地同段383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
額,查報金額應提出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或估價師之正式鑑價
資料為憑)。若原告未能查報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
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補繳第一
審裁判費1萬7,335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昕儒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