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69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即龐德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佳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起訴內容有下列應補正事項,原告應
於7日內具狀補正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逾期未補正,駁回
原告之訴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計算書主張之債權額
新臺幣(下同)281,513元(低於訴請撤銷遺產標的價額)
核定為281,51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)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本件被告黃清佳、黃蔡笋、吳黃阿滿、黃麗瑞、黃清廉、黃
昱睿於103年3月25日所成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標的物有
土地7筆及房屋1棟,而被告黃怡惠、黃琦勝則非上開遺產分
割協議書之當事人,原告訴請被告黃怡惠、黃琦勝撤銷遺產
分割協議,當事人顯不適格,另僅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中
之5筆土地及房屋1棟之協議,是否適法,應一併敘明理由及
依據。
三、訴之聲明第三項聲明究係請求何被告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
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?(各筆土地有不同之當事人,並非全
部被告均為贈與契約當事人,應詳細以契約當事人為被告)
,又依所調閱之資料顯示962-4地號土地係於103年4月28日
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登記為黃琦勝所有;962地號、446地號、
963地號、1691地號土地現登記所有權人黃怡惠則係於112年
10月31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登記為所有權人,上開贈與契約
當事人均非原告之債務人,原告有何權利訴請撤銷上開贈與
契約債權行為?
四、原告補正提出之準備書狀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有上開不
明確、不特定且不適法之情形,訴之聲明第二項究係請求何
被告塗銷移轉登記?請求之依據?該被告現有無塗銷之權利
?如何塗銷?;訴之聲明第三項未特定何被告間之贈與行為
,亦未提出原告有權訴請撤銷該贈與行為之權利依據及具體
理由,如確定仍欲起訴,請應補繳裁判費,並補正完備之準
備書狀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