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小字,113年度,12號
SYEV,113,營小,12,202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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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小字第1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
被 告 陳振崇(於112年12月22日死亡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,為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對被告陳振崇(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)提起請求清償信用卡債務之訴訟,此 有本院收文戳足憑。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12月22日 死亡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陳振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。依前揭說明,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,即已無 當事人能力,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,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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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