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營簡字第645號
原 告 林春桂
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
一、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就當事人是否適格部分,認原告
應再查明下列事項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:
㈠原共有人謝丁福之長男「謝春祥」於民國96年1月1日死亡,
謝春祥之長男「謝金和」於87年11月26日死亡,謝春祥之次
女「王謝金治」於92年8月15日死亡,王謝金治之次男「王
明宏」於95年12月23日死亡,故謝春祥死亡時,應係由「謝
金和」、「王謝金治」、「王明宏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
繼承,謝金和之配偶「許罔市」、「王明宏」之配偶「黃梅
芬」應無繼承權,原告應查明被告許罔市、黃梅芬是否確為
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?有無對該2人起訴之必要。
㈡謝春祥之四女「謝金媛」於99年3月20日死亡,依原告所提出
之陳報狀所附臺灣花蓮地院回函其繼承人有向花蓮地院聲請
拋棄繼承,另依原告所提出之謝金媛長女「張琍瑩」之戶籍
謄本所載亦於99年3月20日死亡,請再向戶政機關查詢謝金
媛、張琍瑩之死亡證明資料,以確定何人先死亡、是否發生
代位繼承?是有關謝丁福次女周謝梅之繼承人究為何人,原
告應再查明確認。
㈢原共有人謝丁福之次男「謝春忠」於47年12月24日死亡,其
配偶「廖菜」為繼承人之一,廖菜後與施進士結婚,廖菜於
100年4月5死亡,廖菜與施進士之次男「施逸文」於100年3
月2死亡,應由施逸文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,是施逸
文之配偶「歐秀娟」應無繼承權,原告應查明被告歐秀娟是
否確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?有無對「歐秀娟」起訴之必要
?
㈣原共有人謝丁福之次女「周謝梅」於76年6月16日死亡,周謝
梅之三男「周建勝」於72年8月24日死亡,應係由周建勝之
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,周建勝之配偶「蔡秀鳳」有無繼
承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權?應再予查明並確認有無對「蔡秀鳳
」起訴之必要。
㈤周謝梅之長男「周建藏」於99/12/6死亡,其除戶戶籍謄本記
載配偶為郭美珠,記事雖另有記載配偶郭美珠(離),但配
偶欄仍係記載「郭美珠」,應向戶政機關查詢確認周建藏何
時與配偶郭美珠離婚?周建藏死亡時與郭美珠是否仍有婚姻
關係存在?郭美珠是否為周建藏之繼承人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