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營簡字第605號
原 告 謝周旺
被 告 陳豐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預納測量費用新臺幣5,500元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。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因原告起訴請求 拆屋還地,惟尚未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, 爰依上開說明,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陳協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