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營簡字第567號
原 告 洋盛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雅萱
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
被 告 陳意文
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「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
號土地上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測量字
第1120116516號所附112年12月7日複丈成果圖編號B所示占用面
積60.51平方公尺(包含編號A所示綠色斜線部分面積30.27平方
公尺)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」,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496,182元(計算式:60.51平方公尺x112年1月公告土
地現值8,200元/平方公尺=496,182元)。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
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係屬上開訴之聲
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,不予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靜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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