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2年度,205號
SYEV,112,營簡,205,2024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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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營簡字第205號
原 告 王建輝
詠祺
王紹銘
前列3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謝明澂律師
賴昱亘律師
被 告 郭李丹

林添旺

林添舜


林書麟

陳正賢


陳雅榛

兼上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春

被 告 李啟弘

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
蘇清水律師
複代理人 蘇國欽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律師
被 告 莊婉禎

莊淑慧

莊淑卿

李玟萱(即李武璋之繼承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因被告提出和解書陳報兩造有和解共識,為保障兩造權益,
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
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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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