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司簡調字,112年度,739號
SYEV,112,營司簡調,739,2024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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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39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正一、翁碧鳳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
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翁正一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及現金卡 使用,詎未依約繳款,聲請人對相對人翁正一之債權已取得 鈞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53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,相對人翁 正一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02,772元及其利息未償。查本件 坐落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○0000○0000地號土地(下簡 稱系爭土地)原係被繼承人即第三人翁新榮所有,相對人翁 正一為翁新榮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,本應與其他繼承人共同 繼承系爭土地。詎料,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7月20日竟以分 割繼承為登記原因,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翁碧鳳,妨礙聲請人 對相對人翁正一財產之執行,爰請求相對人翁碧鳳就系爭土 地於民國109年7月20日經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 為辦理,為此聲請調解云云。
三、按調解成立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,第380條第1項 規定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 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,調解或和解,為當事人就訴訟上 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,其本質並非相同。故形成判 決所生之形成力,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(最 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參照);另按民法第24 4條之撤銷權,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,須以訴之形成向法 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,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(最 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查聲請人實係 請求撤銷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



記,依上開說明,係屬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訴權,應以 形成判決為之,無從以調解方式代之。是依首開規定,本件 聲請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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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