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會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83號
PCEV,113,板簡,83,202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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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83號
原 告 許雅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馮以興等間給付會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亦未提出被告張天樞張福星、菊瞭然、林國威最新戶籍
謄本,查原告起訴時雖提出前開被告之使用門號,惟經本院依職
權查詢門號申請人資料,均查無被告張天樞張福星、菊瞭然、
林國威之年籍資料,是被告張天樞張福星、菊瞭然、林國威
身分無從特定,亦無可供送達之處所。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未據原告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不
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詹昕容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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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