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79號
原 告 陳宏州
訴訟代理人 曾美寶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鈺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000,000
元,應繳裁判費30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2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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