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199號
PCEV,113,板簡,199,2024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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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9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被 告 林張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合約書,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 涉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該合約 書第31條;本院卷第17頁)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,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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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