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142號
PCEV,113,板簡,142,2024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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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42號
原 告 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水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訴之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 之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具狀表示對王文祥提出訴訟,惟並未記載訴之聲明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原告應具體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),是本 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惟尚非不能補正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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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