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
原 告 游凱茵
周明宗
被 告 洪景昶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景昶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