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2年度,788號
PCEV,112,板簡,788,20240124,3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788號
上 訴 人 黃聯興
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