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3440號
原 告 謝佳蓉
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佳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1,305,8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9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
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