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2年度,3286號
PCEV,112,板簡,3286,2024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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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板簡字第328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
被 告 黃偉哲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

陳子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8,274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17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黃偉哲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於民國111 年3月31日邀同被告陳子薇擔任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青 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,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7年3月31日止,利率則 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.575%、目前 合計為2.17%計算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;若逾期攤還本息, 逾期六個月以内者,按借款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 按借款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詎被告自112年8月31日即未依 約履行,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規定,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經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迄金尚積欠本金46 8,274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 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。



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客戶帳務明細表及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 。被告則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 陳述,以供本院審酌,經本院調查結果,原告之主張,可信 為真實。
四、按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 量相同之物。」、「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, 仍從其約定利率。」、「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,應支付違約金。」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 畢,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、利息暨違約金之義務,從而,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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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