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調字,112年度,379號
PCEV,112,板小調,379,2024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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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小調字第379號
原 告 吳信毅

被 告 陳俐安(原名陳秀青,即帳號00000000000000)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之0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東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月  8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月  8 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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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