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定金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2年度,4990號
PCEV,112,板小,4990,2024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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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
原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
,7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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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藍圖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