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1年度,1768號
PCEV,111,板簡,1768,202401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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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板簡字第1768號
上 訴 人 李維矜旺福牙醫診所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宗源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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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