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明專利舉發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上字,111年度,897號
TPAA,111,上,897,2024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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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
111年度上字第897號
上 訴 人 NOVARTIS AG. 瑞士諾華公司


代 表 人 Isabelle Schubert Santana

Ian James Hiscock

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
莊郁沁 律師
林蘭君 專利師


被 上訴 人 經濟部
代 表 人 王美花
參 加 人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

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
3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行政判決,提
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係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,於施行後尚未 終結之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由本院依 舊法即民國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(下稱「行 政訴訟法」)規定審理。上訴人代表人由Stanley Robert C arroll變更為Isabelle Schubert Santana,茲據新任代表 人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。  
二、上訴人前於95年7月19日以「4-甲基-N-〔3-(4-甲基-咪唑-1 -基)-5-三氟甲基-苯基〕-3-(4-吡啶-3-基-嘧啶-2基胺基 )-苯甲醯胺之結晶型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下稱原處分 機關)申請發明專利,並聲明以西元2005年7月20日、同年9 月12日美國60/701,405、60/716,214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, 經原處分機關准予專利,並發給第I406661號發明專利證書 (下稱系爭專利)。參加人於109年4月7日就系爭專利請求



項1至4、7、10至13、16、19、22、25、28、31、33及36至3 8項提起舉發,上訴人於同年8月3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範圍 ,經原處分機關於110年3月26日以(110)智專三(四)011 45字第110202790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作成「109年8月3日之 更正事項,准予更正」、「請求項1、4、7、10、13、16、1 9、22、25、28、31、33、36舉發駁回」及「請求項2至3、1 1至12、37至38舉發不成立」之處分(下稱原處分),參加 人不服原處分舉發不成立部分,提起訴願,經被上訴人於11 0年10月27日作成經訴字第11006306870號「原處分關於『請 求項2至3舉發不成立』部分訴願駁回;原處分關於『請求項11 至12、37至38舉發不成立』部分撤銷,由原處分機關於6個月 內另為適法之處分」之訴願決定(下稱訴願決定),上訴人 就訴願決定不利於其部分不服(即請求項11至12、37至38部 分)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聲明:訴願決定就「原處分關於 請求項11至12、37至38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,由原處分機關 於6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」部分撤銷。經原審判決駁回, 提起本件上訴。
三、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、參加人於原審之答辯,均引用 原判決之記載。
四、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以:  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2、37至38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(明確要件)之規定:系爭專利請求項11若僅以1或2個( 2θ度數)之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界定該結晶型 B晶體結構時,則可能產生與界定結晶型A、SB、SB'、C'、S C晶體結構之(2θ度數)之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 徵1或2個相同,無法判讀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究係為「 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B」,或是「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A、SB 、SB'、C'、SC」;系爭專利請求項12若以4個(2θ度數)之 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界定該結晶型B晶體結構 時,則可能產生與界定結晶型A"、B'、SE晶體結構的(2θ度 數)之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4個相同,而無法 判讀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發明究係為「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 B」,或是「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A"、B'、SE」。結晶型「 分子化合物結構不同」,晶體結構卻無法區隔,顯有違藥學 之科學原理。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, 導致有記載不明確之事項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 規定。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7、38為引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 12之請求項,亦違反該項規定。  
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2、37至38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(可據以實現要件)之規定:圖8之XRPD最大值(2θ度數



)14.0°至15.0°區間僅有一波峰,系爭專利請求項12若包含 「14.6°、14.8°」(2個波峰),則通常知識者參考系爭專 利說明書內容無法完成該所定義之結晶型B。系爭專利說明 書並未揭露在僅有1個、2個或4個相同XRPD最大值之界定而 呈現混合結晶型之狀態下,需以何種技術手段判斷結晶型B 含量百分比大於50%。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對應之說明書 內容,並未明確且充分揭露,無法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而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。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7、38為引用系爭 專利請求項11、12之請求項,亦違反該項規定。至參加人提 出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新證據及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1至12、37至38不具進步性之證據組合,毋庸審 酌。
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2、37至38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(明確要件)、第1項(可據以實現要件)之規定,從而 ,被上訴人所為「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1至12、37至38舉發不 成立部分撤銷,由原處分機關於6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」 部分之決定,並無違誤等語,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。五、本院經核原判決並無違誤,茲就上訴意旨論斷如下: ㈠按「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,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。」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。系爭專利係於95年7 月19日申請,於102年5月6日審定核准專利,是系爭專利是 否有上訴人所指得提起舉發之情事,應適用核准時專利法為 斷。按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,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,能瞭解其內容,並可據以實現。申請專利 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;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, 各請求項應以明確、簡潔之方式記載,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 持。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說明書應 明確且充分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,記載之用語亦應明確,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,在說明書、申請專 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,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, 無須過度實驗,即能瞭解其內容,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 之發明,解決問題,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。又請求項應明確 ,指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明確,且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亦 應明確,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,單獨由 請求項之記載內容,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,而對其範圍不會 產生疑義。
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:一種4-甲基-N-[3-(4-甲基-咪唑-1- 基)-5-三氟甲基-苯基]-3-(4-吡啶-3-基-嘧啶-2-基胺基 )-苯甲醯胺鹽酸鹽「單水合物」之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B,



由具有至少1個選自7.2°、9.2°、11.4°、12.0°、12.3°、14 .6°、14.8°、15.7°、17.6°、19.2°、19.5°、20.5°、22.0° 、23.4°、23.9°、25.0°、25.5°、25.9°、27.0°(2θ度數) 之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;其中「大體上純淨」 係指大於50%結晶4-甲基-N-[3-(4-甲基-咪唑-1-基)-5-三 氟甲基-苯基]-3-(4-吡啶-3-基-嘧啶-2-基胺基)-苯甲醯 胺鹽酸鹽「單水合物」呈現於所述之結晶型中;系爭專利請 求項12為:一種4-甲基-N-[3-(4-甲基-咪唑-1-基)-5-三 氟甲基-苯基]-3-(4-吡啶-3-基-嘧啶-2-基胺基)-苯甲醯 胺鹽酸鹽「單水合物」之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B,由具有「 至少4個」選自7.2°、9.2°、11.4°、12.0°、12.3°、14.6° 、14.8°、15.7°、17.6°、19.2°、19.5°、20.5°、22.0°、2 3.4°、23.9°、25.0°、25.5°、25.9°、27.0°(2θ度數)之 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;其中「大體上純淨」係 指大於50%結晶4-甲基-N-[3-(4-甲基-咪唑-1-基)-5-三氟 甲基-苯基]-3-(4-吡啶-3-基-嘧啶-2-基胺基)-苯甲醯胺 鹽酸鹽「單水合物」呈現於所述之結晶型中。系爭專利請求 項11若僅以1或2個(2θ度數)之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 案表徵界定,則可能產生與界定結晶型A、SB、SB'、C'、SC 晶體結構之(2θ度數)之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 1或2個相同;系爭專利請求項12若以4個(2θ度數)之最大 值之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界定,則可能產生與界定結晶 型A"、B'、SE晶體結構的(2θ度數)之最大值之x-射線粉末 繞射圖案表徵4個相同;結晶型B若以11.4°、12.0°、20.5° 、25.5°、25.9°、27.0°之6個XRPD最大值界定晶體結構時, 會落入結晶型A'之6個XRPD最大值的誤差範圍。又系爭專利 說明書實例10揭露可產生結晶型A及B之混合晶型狀態,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理解結晶型B可與其 他晶型產生混合晶型狀態,端視不同結晶步驟而定,為原審 依法認定之事實。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之發明為化合物 結晶型,所請該晶體結構特徵係由所記載之x-射線粉末繞射 圖案,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界定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B ,係為該結晶型中大於50%結晶型B,不排除混有其他晶型可 能性,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之結晶型B可能與其他結晶 型之XRPD最大值重疊下,即會產生結晶型B可能混合有其他 晶型之態樣,原審因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請 求項11、12之記載內容,實無法判讀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 之發明究係「大體上純淨之結晶型B」,或大體純淨之其他 結晶型,其等「分子化合物結構」不同,晶體結構卻無法區 隔,顯有違藥學之科學原理;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露在僅



有1個、2個或4個相同XRPD最大值之界定而呈現混合結晶型 之狀態下,需以何種技術手段判斷結晶型B含量百分比大於5 0%。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有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,而有 記載不明確之情形,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,請求項11、12對應之說明書內容,並未明確且充分揭露, 無法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並據以實施,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系 爭專利請求項37、38為引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之請求項 ,自亦違反前開規定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。原審業已充分審 酌系爭專利說明書揭示內容、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載技術特徵 、申請標的,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各結晶體特性,所為認 定並無違誤,亦無違反證據法則、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上 訴意旨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1、12的化合物結晶型B與其他 結晶型為不同化合物,且其等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不同,可 輕易區分,符合明確性要求,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說明結晶型 B的特性及製備,原審未以請求項所載所有技術特徵界定申 請標的內容,未詳加區別各結晶型的製備及特性,有論理不 備,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云云,並非可採。 ㈢事實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,茍其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 則,縱其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,致其事實之認 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,亦不得謂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情形。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於第15頁倒數第1至4行揭露用以界 定結晶型B之XRPD最大值(2θ度數)為「至少1個、更佳至少 2個、進一步更佳至少4個、且最佳全部選自『約』……14.6°、1 4.8°……(2θ度數)之最大值」,惟「14.6°、14.8°」(2個 波峰)與圖8之XRPD最大值(2θ度數)14.0°至15.0°區間僅 有一波峰顯有不同,顯然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「全部」 結晶型B之XRPD最大值(2θ度數)與實際x-射線粉末繞射圖 測得之結晶型B圖譜「不一致」,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請 以選自「4個以上」結晶型B x-射線粉末繞射圖案表徵之最 大值而界定結晶型B晶體結構,若包含「14.6°、14.8°」(2 個波峰),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系 爭專利說明書內容則無法完成該所定義之結晶型B等情,為 原審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確認,並於原判決詳述認定之依 據及得心證之理由,經核與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無違。從而 ,上訴意旨主張: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列之兩個2θ峰值「14 .6°、14.8°」非常接近,通常知識者難以單憑肉眼即可判斷 圖8之2θ度數14.0°至15°區間的特徵峰是否包括「14.6°、14 .8°」兩個峰值或僅有一個峰值,原審未進行調查證據亦未 釋明如何判斷圖8特徵峰數目及峰值,實有悖證據法則、論



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違背法令云云,亦屬無據。 ㈣綜上所述,原判決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有違背法令之情形,上 訴論旨,仍執前詞,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  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。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、第98條第1項前段,判 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5 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
法官 簡 慧 娟
法官 陳 文 燦
法官 林 淑 婷
法官 蔡 如 琪
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郁 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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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