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政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上字,111年度,602號
TPAA,111,上,602,2024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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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11年度上字第602號
上 訴 人
即原審原告 陳宏奇

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
李劍非 律師
陳奎霖 律師
上 訴 人
即原審被告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


代 表 人 洪育懷
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
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
代 表 人 林右昌
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,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臺北高
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,各自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之訴訟。 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參 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上訴人陳宏奇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填具國民身分證換發申請 書,依戶籍法第60條第2項、第61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,向 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(下稱文山戶政)申請換發 不含相片、性別(以上位於正面)、父姓名、母姓名、配偶 姓名、出生地、戶籍地址(以上位於背面)等登載項目(嗣 後復補行主張亦不應列載位於正面之出生日期、位於背面之 役別,下合稱系爭項目)之國民身分證。上訴人文山戶政審 查後,認上訴人陳宏奇申請不予列載系爭項目之國民身分證 ,其中免列印相片部分,未據上訴人陳宏奇舉證符合國民身 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(下稱國民身 分證管理辦法)第8條第2項規定(110年9月7日修正前條次 為第9條第3項,前開修正並經更名為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 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」,惟內容並未修 正;另109年12月25日曾經修正將此規定條次移列為第7條第 2項部分,迄未經施行)得免予列印相片之特殊情形,其餘 部分則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(110年9月



7日修正前條次為第21條第1項;另109年12月25日經修正將 此規定條次移列為第7條第1項部分,迄未經施行),乃以11 0年1月26日北市文戶資字第1106000603號函(下稱原處分) 否准上訴人陳宏奇之申請。上訴人陳宏奇不服,遞經臺北市 政府訴願不受理,乃提起行政訴訟,並聲明:1.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。2.上訴人文山戶政應依上訴人陳宏奇110年1 月21日之申請,作成准予換發不含上訴人陳宏奇照片、性別 、父姓名、母姓名、配偶姓名、出生地、出生日期、役別及 戶籍地址記載事項之國民身分證之處分。案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(下稱原判決):(第1項)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下述主文第2項所示部分均撤銷。( 第2項)上訴人文山戶政就上訴人陳宏奇110年1月21日之申請 案,應作成准予換發不含上訴人陳宏奇父姓名、母姓名、配 偶姓名、役別記載事項國民身分證之行政處分。(第3項)上 訴人陳宏奇其餘之訴駁回。兩造對其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, 上訴人陳宏奇聲明:1.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。2.上開廢 棄部分,上訴人文山戶政應就上訴人陳宏奇110年1月21日之 申請案,應作成准予換發不含上訴人陳宏奇相片、性別、出 生地、出生日期、戶籍地址記載事項國民身分證之行政處分 。上訴人文山戶政則聲明:1.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。2. 上開廢棄部分,上訴人陳宏奇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。三、經查,本件涉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、第52條及國民身分證 管理辦法第8條、第9條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上爭議,因內政部 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,復依戶籍法第52條規定之授權訂 定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,上訴人文山戶政僅係執法機關,自 有命內政部輔助上訴人文山戶政進行訴訟之必要,爰依首揭 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4  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
法官 李 玉 卿
法官 侯 志 融
              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王 俊 雄
               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 玉 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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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