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3年度,73號
TPSV,113,台聲,73,2024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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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73號
聲 請 人 張寶玉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
訟救助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裁定(111年度台抗
字第1112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預納裁判費,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107號裁定駁回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茲已逾相當期間,聲請人仍未補正,有查詢單可參,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,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,爰不定期間命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
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方 彬 彬
法官 呂 淑 玲
法官 蔡 和 憲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王 秀 月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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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盈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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