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3年度,47號
TPSV,113,台聲,47,2024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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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47號
聲 請 人 姜榮昇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
係存在等事件,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,聲請再審,併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,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,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,自送達時起算。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,其再審之聲請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,其聲請訴訟救助,即無實益,亦不應准許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,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
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陳 靜 芬
法官 藍 雅 清
法官 蔡 孟 珊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林 蔚 菁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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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